法治

陕西安康:暴力抗法不可取 妨害公务必担责

2026/11/06 17:06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273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应当积极配合、理性沟通、自觉尊重执法权威。任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汉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张三(化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某日,公安派出所接群众因噪音扰民报警后出警处置,在对现场人员进行劝导时,被告人张三因酒后情绪激动,当场恶语辱骂民警,因现场围观群众较多,场面混乱,为防止事态升级,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张三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张三到警车前拒不上车,并挥拳击打身旁辅警。经鉴定,两名辅警分别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结合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三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初衷在于保障国家机关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与法治权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抗、阻碍执法本质是挑战国家法律权威,突破法治底线,必然受到刑事追责。面对执法处置结果有异议、对纠纷处理存有疑问,公民可通过申请复核、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法律充分保障公民正当救济权利,但绝不包容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讯员:卓永航

来源:汉阴法院

编辑:刘萌萌

社区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