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汉阴法院:屡次盗窃不知悔改 累犯作案从严惩处
2026/11/05 16:31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535
近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四(化名)因屡教不改、多次实施盗窃犯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四在路边以观察轿车后视镜有无合拢判断车辆是否上锁的方式,先后盗窃两位被害人车上存放的香烟等财物,价值共计六千余元,所得赃物大多被其低价销赃、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李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另查明,被告人李四此前因盗窃罪数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犯罪距离其被刑满释放不足三个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两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且有多次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相应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李四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提醒:
部分群众防范意识不高,因未锁车门、车窗未关严或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导致财物被盗。为保护大家的财产安全,提醒广大群众:
1.车辆即使上锁,尽量停在有监控、有人看管的区域;
2.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勿将车辆作为保险箱;
3.发现被盗及时报警,保持现场原状,配合警方调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通讯员:卓永航
来源:汉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