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噪音纠纷起冲突,伤人需担刑责?看陕西安康紫阳案例

2026/10/29 15:16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2439

远亲不如近邻,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是美好生活的基础,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因生活噪音、作息差异产生摩擦本属常见小事,但部分群众遇事不冷静、处置不理性,升级为肢体冲突,最终触碰法律红线,承担后果。

基本案情

焕古镇的甄某与郝某系上下楼邻居,甄某居住在楼下,甄某因郝某家中孩子吵闹多次向社区工作人员反映,但情况并未改善。一天,甄某在广场遇到郝某,甄某要求郝某管好家里的小孩不要在楼上吵闹,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郝某对甄某进行辱骂。甄某用手打郝某,郝某用手阻挡。双方争执过程中,甄某脱下鞋子并用鞋子多次击打郝某的面部,郝某继而扇了甄某耳光,甄某又用拳头击打郝某面部,致使郝某鼻部流血。甄某随即准备离开被郝某兄弟拦住并当场报警,甄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场。

经鉴定,郝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左侧眶内壁骨折、眼部挫伤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后,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甄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甄某知道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郝某对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规定,对甄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甄某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甄某某与郝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甄某自愿向郝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郝某向其出具谅解书,对甄某表示谅解。)

甄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邻里相处,贵在包容;矛盾化解,重在理性。生活琐事本无对错,互退一步即是海阔天空。一时的情绪冲动,不仅会破坏多年邻里情谊,更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遇事冷静克制,依法理性维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睦相处,友善邻里,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安定有序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陈春梅

来源:紫阳法院

编辑: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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