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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26/01/27 09:48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3368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类社会组织评估的对象、内容、程序、委员会和专家组组成、监督管理等作出系统规定。评估工作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办法》强调,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二是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三是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四是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但社会组织有未参加上年度的年度检查、本年度或上年度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不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按照不同社会组织类型,实行分类评估。

《办法》明确,评估委员会由11至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由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评估方案、组建专家组、组织开展实地评估和社会评价、审议初步等级并公示、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组成员与参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法》还规定,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费用,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4A及以上等级组织可简化年检程序。民政部门可按比例对4A及以上等级组织进行跟踪评估。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出现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书、未参加年检、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核查评估并调整等级。(记者 朱婕妤)  

编辑: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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