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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同时实现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双保障,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法院给出了最优解

2025/12/10 11:34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3万

近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早胜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效达成和解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护航企业发展,实现企业和个人的双赢局面。

2024年12月,杨某与A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杨某向A公司购买建设工程所需材料,总价款30余万元,A公司负责提供设计、供应及安装等服务。合同签订后,杨某依约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但A公司完成部分施工内容后停止推进工程进度,并且拒不返还未完成部分工程款,杨某多次催要无果,只好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向A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A公司收到材料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审理后认为,工程施工地点在宁县早胜镇某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管辖法院应为宁县人民法院。因此一审裁定驳回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案在中止诉讼一段时间后,兜兜转转,最终仍由宁县人民法院早胜法庭办理。

本着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快速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从情理法层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方面向A公司释明其停止施工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造成的严重法律后果,以及陷入长期诉讼对企业信用、正常经营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又从过往愉快的合作经历引导杨某放下对立情绪,正视纠纷,并向其解释A公司资金周转的困难,建议给予一定的资金筹备期限。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斡旋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除杨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A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工程垫付款35000元;款项支付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合同权益,其他互无争执。承办法官在对本案履行情况回访时了解到,杨某收到案款后,重新选定了相关公司,工程正在顺利施工。

法官说法:杨某与A公司因供给材料和安装服务矛盾加剧,在无法继续合作的情况下,解除了该工程合同,既保障了杨某能够重新选择其他供料公司和安装服务,继续推进工程,又最大程度减少了因工程无法继续推进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保障A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给予了A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的履行期限,避免了因案款履行不到位进入强制执行影响企业征信和正常经营。该案通过调解方式实质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同时,依法保护了平等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和合法权益,激发了市场活力,营造了安全、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达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 张军文 高来荣 胡文烨)





编辑: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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