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创新构建社区矫正监督协作体系 有力助推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2025/12/01 11:04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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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深水”不是一句空话,它要求我们回归检察本职,真正沉入夯实证据、精准适用法律、严格规范程序等案件办理细节。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对酒泉检察工作的“四个着力”批示精神,更好落实落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今年以来,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部署开展“下深水”活动,两级院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紧紧扭住影响酒泉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症结痼疾,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问题,多层面、多角度了解工作情况,重思问题案件,重构制度机制,重塑思维行为,以理论、制度、实践“三融合”的方式推动问题解决,在办案和管理的“深水区”淬炼真功夫,全力推动酒泉检察工作行稳致远。现开展“下深水”活动成果进行展播,敬请关注。
近日,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立足办案实际,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协作配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为优化细化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办理程序,与市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是酒泉市检察机关系统规范社区矫正减刑监督程序的重要制度成果,标志着酒泉市社区矫正减刑监督工作迈入多部门协同治理新阶段。
以案促建,从“个案实践”到“制度规范”
《指引》和《办法》的先后出台,源于酒泉市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赵某见义勇为减刑案,该案十分具有典型意义。2024年5月,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赵某,在酒泉瓜州县张芝公园湖边不顾个人安危,成功救起一名落水女孩。该行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司法行政机关据此提请对赵某减刑。为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酒泉市检察院及时启动实质化审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全面核实赵某见义勇为事实及其在矫正期间的一贯表现,并就案件中发现的程序问题,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报请流程,完善证据材料,推动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2025年6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赵某减刑。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依法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实践样本。但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发现了在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条件审查、程序衔接、证据标准等方面亟需统一的现实司法需求。
凝聚共识,从“协同办案”到“共建共治”
案件办结后,酒泉市检察院持续提升办案质效,做实做细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深入总结案件办理经验,系统梳理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全面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为切实增强《指引》和《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酒泉市检察院主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开展多轮会商,围绕减刑条件的实质化审查标准、报请程序的规范化流程、法律监督的介入节点与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核心问题达成共识。并在《办法》中,明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与核查机制、情况通报制度、数字化协同机制”等四大协作机制,共同致力于构建权责清晰、衔接顺畅、监督有力的执法办案新格局。
聚焦重点,从“程序闭环”到“机制创新”
酒泉市检察机关通过《指引》和《办法》双管齐下,推动构建起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立体化制度框架。《指引》共五章二十二条,确立“依法办理、公平公正、实质审查、宽严相济”四大原则,系统规范减刑条件审查标准、程序启动规则、文书制作要求等核心环节,形成了全链条、闭环式的程序规范。同时,创新建立减刑后的跟踪回访与持续帮教机制,防止“一减了之”。《办法》则创新构建“1234”协同体系,即围绕“提升矫正质效”这个核心目标,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职责互补的“双链联动”模式,打通法院、公安、监狱等三类关键节点,形成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督导、应急处置四项长效机制。两份文件相辅相成,既通过《指引》实现监督办案标准化,又借力《办法》推动跨部门协同常态化,真正将法律监督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系统治理,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酒泉检察方案”。
《指引》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是酒泉市检察机关深化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将“穿透式监督”理念制度化的重要标志,对激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也为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操作标准。下一步,酒泉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强化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努力推动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社会治理效能,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酒泉、法治酒泉贡献检察力量。(来源: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查院第三检察部 杨志强 赵嘉宝 王媛君 刘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