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树立民事法律思想,守护合法民事权益

2025/11/19 10:12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3万

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中,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涉及群众个体利益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案件4536.1万件,其中执行案件976万件,民商事案件2359.1万件,占刑事、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总数的66.3%,从这一组数据中反映出民事侵权类纠纷占纠纷总数的绝大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比例还在持续提高。有效预防和化解民事侵权类纠纷,不仅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一、时代要求与观念转变的必然性

毛泽东主席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精辟指出:“只有代表群众才能教育群众,只有做群众的学生才能做群众的先生。”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为我们今天的社会治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职工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将全部精力用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综治中心作为落实这一理念、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平台,其核心任务在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能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当前,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复杂。从本质上看,大量涉及群众个体的矛盾纠纷源于个体利益受到侵害。现代法律框架将侵害行为主要划分为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三大类。这三者在责任追究的启动主体、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明确区别:刑事犯罪由国家公诉机关启动,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后果是刑罚;行政违法由行政机关追究并承担举证责任,后果是行政处罚;而民事侵权则主要由被侵权的个人、法人等自行启动维权程序,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现实表明,民事侵权在各类侵权行为中占比最高。然而,部分群众受“唯有公权力强力介入方能解决问题”的传统观念束缚,民事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权益受损时,往往倾向于寻求刑事或行政手段解决本属民事范畴的纠纷。这种维权路径的错位,不仅导致举证意识不足,使自身在纠纷处理中陷入被动,也造成了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事倍功半。因此,引导群众树立牢固的民事法律思想,掌握正确的维权方法,已成为综治工作中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二、民事法律思想的核心要义:树立“四大意识”

要成为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格守护者,首先必须在思想层面树立起与现代民事法律规则相适应的“四大意识”。

1. 契约意识:民事活动的基石。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灵魂。任何书面协议、口头约定乃至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承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可能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契约。树立契约意识,意味着要尊重并自觉履行约定,将诚信作为立身行事之本。这是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源头,也是判断是非曲直的重要依据。

2. 证据意识:维权成败的关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一法谚在民事领域体现得淋漓尽致。由于民事诉讼普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便有理在身,也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必须从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起,就有意识地固定、收集和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合同、票据、转账记录、通讯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意识是贯穿维权全过程的生命线。

3. 协商意识:成本最优的选择。 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也非首选途径。友好协商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对人际关系破坏最小的解决方式。它体现了互谅互让的智慧,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树立协商意识,要求当事人在坚持核心权益的同时,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做好合理让步的准备,以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4. 程序意识:高效维权的指南。 解决纠纷如同治病,需对症下药,循序渐进。程序意识要求当事人了解并遵循“由易到难、由内到外”的阶梯式解纷路径。这意味着不应一开始就诉诸最激烈、最对抗的方式,而应优先尝试协商、调解等平和手段。清晰的程序意识能帮助当事人选择最适宜的维权渠道,避免绕弯路,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

三、维权路径的实践指引:践行“五步阶梯法”

在“四大意识”的指导下,群众解决民事纠纷应遵循一套清晰、理性的“五步阶梯法”。

第一步:友好协商——解决的“黄金阶段”。 直接与对方进行理性、平和的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明确表达自身诉求和依据。大部分民事纠纷能在此阶段得以解决。关键在于态度诚恳、目标明确,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为后续步骤预留空间。

第二步:寻求第三方调解——借助“和事佬”的力量。 当协商陷入僵局,可主动寻求中立第三方的介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于社区、村镇)、行政调解机构(如市场监管所、交警支队)以及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都能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调解服务。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是高效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

第三步:民事仲裁——高效专业的“快速通道”。 对于合同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民事争议,如果当事双方在事前或事后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可以提交仲裁机构审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具有效率高、保密性强、专家断案等特点,是诉讼之外的重要补充。

第四步:民事诉讼——维护正义的“最后防线”。 当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最终的救济手段。当事人需准备好起诉状和充分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诉讼过程虽较为严谨复杂,但其判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对于生效判决,若对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特殊情形的“组合拳”。 当侵害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同时也涉嫌刑事犯罪时(如故意伤害、诈骗等),受害人可以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避免了就同一事实分别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繁琐,实现了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的高效结合。

四、从被动维权到主动护权的时代跨越

综上所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牢固树立民事法律思想,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适应现代社会治理、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必修课。它要求我们深刻理解“遇事找法、解决靠法”的法治内涵,掌握“协商为先、诉讼为盾”的策略艺术,恪守“证据为王、程序为纲”的操作准则。

各级综治中心作为服务群众的一线平台,应积极担当起普法教育和维权引导的职责,帮助群众厘清不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明晰维权路径,转变过度依赖公权的传统观念。通过持续的教育引导和实践支持,使“四大意识”内化于心,使“五步阶梯法”外化于行。

最终,当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自觉运用民事法律思想武装自己,熟练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纠纷时,他们就将完成从权益受损后茫然无措的“被动维权者”,向事前预防、事中理性、事后坚定的“主动护权者”的华丽转身。这不仅是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群众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的生动体现,必将为巩固平安中国建设根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注入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来源:甘肃省酒泉瓜州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县综治中心主任 尚红伟)




编辑: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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