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江西赣州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打击拒执犯罪案件数及人数位居全省第一

2025/08/11 11:09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3.1万

社区文化网讯(刘群卫)近日,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5年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拘传5906人,拘留1261人,拒执罪立案194案220人,打击拒执犯罪案件数及人数位居全省第一。

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安排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经罚款后仍拒不执行,被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在大余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蔡某某承诺分期归还借款30000元,后蔡某某逾期未履行。该案由大余县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效力。因蔡某某拒绝履行,经申请,大余县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并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该院将蔡某某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蔡某某儿子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执行人员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并阐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后,蔡某某仍抗拒执行,且通过微信进行大额消费。申请人刘某遂向该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追究蔡某某刑事责任,该院立案受理。2025年1月,执行法官前往赣州市章贡区拘传到蔡某某。鉴于蔡某某在裁定书生效后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经罚款后仍拒不执行,且在有能力进行大额消费的情况下不履行,遂依法判决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蔡某某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安排其儿子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通过微信支付进行大额消费,且未向申请人支付标的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形。蔡某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胜诉权益,大余县法院通过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严厉打击了“享受高消费却拒不还债”的行为,树立“欠债必还、拒执必罚”的公平导向,有助于警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使用家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进行收支活动,隐匿财产、转移收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安远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自诉程序彰显法律威慑

安远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某与被执行人钟某合伙纠纷一案中,钟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拒绝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为查明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依法拘传钟某到院接受调查询问。经深入调查,发现钟某为逃避执行,使用其家属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并将其作为自己日常收支的主要工具,经核查该微信账户流水,自立案执行至法院拘传期间,交易流水高达50余万元,其中一年内消费支出十余万元,此与其声称“无偿还能力”明显不符。在进一步询问调查中,钟某承认,其明知法院正在执行其案件,且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已被法院冻结,才故意使用家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供自己隐藏财产,以规避法院执行。鉴于钟某明显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该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钟某依然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欧阳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故意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使用微信账户进行收支活动,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予以刑事自诉立案。在面临刑事追责的强大压力下,钟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法院一次性全额履行了8万元,并取得欧阳某的谅解,案件圆满解决。

本案中,被执行人钟某利用家属身份信息注册使用微信账户进行大额收支和消费,妄图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执行法院通过细致调查,固定了关键的微信流水、消费记录等证据,对刑事自诉立案进行受理,形成强大威慑,最终促使顽固拒执的被执行人迫于刑事压力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将其应收工程款指定交由他人收取,隐匿财产拒不履行,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申请人赖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石城县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向赖某偿还借款本金137400元及利息。因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2023年6月,赖某向石城县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李某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石城县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拘传至法院。经调查发现,在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某使用的微信账户进行远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资金转账,同时还发现李某将应收工程款10万元让付款方转入他人名下,存在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违法情形,涉嫌构成拒执罪,执行法官依法将以上证据保留取证。为此,申请人向该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经法院立案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不仅未按照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还使用微信账户进行远超日常所需的大额资金转账,且将应收工程款转移给他人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拒执犯罪行为。石城县法院依法对李某采取拘传措施,判处有期徒刑,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每月花费万余元高额租金从案外人处租赁豪华轿车规避执行,被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张某军因民间借贷案件,被南康区法院判决归还原告黄某元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军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7月10日,南康区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张某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张某军拒不履行。该院查明,本案立案执行后至2024年7月,张某军每月支付12100元的高额租金从案外人处租赁保时捷豪华轿车供自己使用,未向人民法院报告,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特别是在法院对其两次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鉴于张某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拒执犯罪,南康区法院依法将其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起诉,南康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花高额租金租赁豪华车辆使用,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该案中,南康区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和引导意义。

祁某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故意失联拒不履行,经法院刑事自诉立案被逮捕到案,慑于刑事责任压力当场认罪悔罪,主动清偿全部案款并缴纳罚金

郭某英与祁某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8月17日,经定南县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合计7.3万元的货款履行方案达成合意。履行期限届至,祁某源未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1月17日,郭某英提出执行申请。定南县法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祁某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祁某源既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还逃往外省规避执行。2024年4月,经查控得知其行踪线索,执行法官前往广东东莞将被执行人祁某源带回。祁某源到案后表示其暂无履行能力,但执行法官在对其手机移动支付记录进行搜查后发现祁某源个人账户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出现过大笔资金流水,足以对本案清偿。此时申请执行人仍然希望和解,且祁某源家属提出为其债务进行担保,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祁某源当场支付了9000元货款,并提出新的还款计划,执行法院对祁某源未如实报告财产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新的履行期限届至,祁某源再次失信失联。申请执行人遂向该院提出刑事自诉控告。2025年4月1日,定南县法院对被执行人祁某源发出逮捕决定书。2025年4月10日,祁某源在广东东莞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移送法院。祁某源到案后当场表示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履行剩余案款48880元并补缴罚款10000元。自诉人郭某英撤回自诉申请,相关案件已执行完毕。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拖延执行并不少见。本案中,被执行人数次爽约,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妄图通过失踪失联的方式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执行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一类拒执情形。定南县法院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提出自诉申请,以刑事责任压力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形成“惩戒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批”的良好法律效果。

(来源 赣中院)




编辑:刘萌萌

社区文化网